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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湖南省**安装总公司、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湖南省**安装总公司、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游*在2012年7月20日之前偿付所欠原告郭*工程款472695元,并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负担;

三、被告湖南**安装总公司对被告游*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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