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诉被告湖南省**安装总公司、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游*在2012年7月20日之前偿付所欠原告郭*工程款472695元,并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同期中**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负担;
三、被告湖南**安装总公司对被告游*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