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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罗*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调解书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限公司协商后的工程款尾款、借款、招投标费共计240万元。原告某有限公司不承担工程建安税等其他与工程有关的税费;

二、款项支付方式为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之前支付60万元整,于2013年4月30日之前支付60万元整,于2013年5月30日之前支付60万元整,于2013年6月30日之前支付60万元整;

三、如被告**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的节点时间支付款项,原告某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按原诉讼请求执行;

四、某有限公司对被告**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如被告**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由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限公司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原告某有限公司全部款项后,原告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104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2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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