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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被告某建设工**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某某、原审被告某建设工**公司(以下简称湖**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王*,被上诉人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盛某某,原审被告湖**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对某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1)岳民商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468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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