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湖**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湘潭仲裁委员会调解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湘**委员会(2011)潭仲调字第215号调解书的第一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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