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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足某某公司与常德某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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