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与被告浙**限公司、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江**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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