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湖**限公司与常德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限公司因与常德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7日,原告湖**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德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德兴**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湖**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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