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临澧县**区管理局(以下简称青山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戴**,上诉人青山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湘**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冬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