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注册地、经营地及其财产均在石门县,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常*一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指定由湖南**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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