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十冶**南分公司与石门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十冶**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石门县**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注册地、经营地及其财产均在石门县,且其在石门县人民法院有其他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常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恢复执行一案指定由湖南**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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