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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徐**、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卢**、原审被告骆**、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城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元,退还上诉人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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