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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与张长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田**与被申请再审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楼民初字第25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再审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再审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田**称:一、申请人作为施工人已按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工程,且双方在退场时已达成退场结算方案,而岳**法院却简单的以审计代替审判,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错误。岳阳三**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是,施工图载定建筑面积为1078平方米,实际丈量建筑面积比图纸面积多216.4平方米,而一审法院采信的湖南恒**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却将面积错误地按设计图纸计算为1032.85平方米,仅建筑面积一项就减少了261.55平方米,减少其劳务工资51002.25元;二、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述权、质证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湖南恒**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鉴定时,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实际面积丈量,鉴定结论没有听取申请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没有采纳申请人提供的结算方案、增补工程工资等证据,没有同意申请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询。申请人在庭审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庭后又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岳**法院都置之不理,径行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再审人张长春称,岳**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显建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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