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鸣**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康**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鸣**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鸣**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鸣**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92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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