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袁**与被告朱**、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另行起诉解决争议,其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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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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