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09)汨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5元,退回给上诉人何**、王**。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