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一鑫诉被告岳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一鑫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兰一鑫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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