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湖**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为6038158.17元,超过300万元,且被告湖**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故武汉**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湖北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湖北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诉讼标的额在300万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武汉市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湖北**级法院管辖。因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38158.17元,且被告湖**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孝昌县丰山镇,不在湖北省武汉市,故本案应由湖北**级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湖**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湖**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