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鸣**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鸣**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鸣**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鸣**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30元、其他诉讼费用40元,共计23570元由原告武**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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