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与被告武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洲县**限责任公司、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鲲**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中**限公司与武汉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邵阳**程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邵阳市**工程公司与湖南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湖南浙**限公司、中国**阳市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俊瑞**武汉分公司与浙江东**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绩**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鸣**限公司与湖北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新**责任公司与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