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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福山与武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与被告武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洲县**限责任公司、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洲县奔**限责任公司、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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