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福建省**有限公司与湖南浙**限公司、中国**阳市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阳市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713元减半收取88357元,由原告福**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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