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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阳*礼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礼因与被上诉人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十日作出的(2010)隆**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礼,被上诉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阳*礼一次性退还被上诉人黄**管理费现金72000元,此款限上诉人于2010年9月30前付清;

二、如阳轩礼不按期付清以上款项,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管理费95000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2300元;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2300元,由被上诉人黄**承担,二审诉讼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阳*礼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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