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被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理终结,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罗*应于2014年4月底前一次性返还谢*押金款20000元,逾期则支付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50元,执行费508元,因罗*未按调解期间履行义务。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曾向被执行人罗*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9日前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罗*所在银行存款410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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