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梁**与湖南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戴**、余**与湘潭**有限公司、邓**、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航**限公司固泰钢构分公司与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罗**、艾**、湘潭益建建设**公司、湖南兴华建设**公司、湘潭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罗**与湖南海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莫*与浙江红**限公司、浙江红**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湖南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青诉湖南卓**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长沙**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登高与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