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由原告张**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