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杨**诉被告湖南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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