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0日经长沙**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资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工程质保金333851.32元进行了冻结,县因工程保证金由于工程暂未结算还不能启用支付,而被执行人目前已经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执字第7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