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与被告蔡**、盛**、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蔡**、盛**、黄*银行存款8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拓展地下**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蔡**、盛**、黄**行存款85万元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对担保人余为民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081号2单元602室房屋(建筑面积171.95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