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彭**、彭**、彭**,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化早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彭**、彭**及第三人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化早撤回对被告彭**、彭**、彭**,第三人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2元,减半收取2111元,由原告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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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