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彭*均及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司法鉴定期间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7月9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化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化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1676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舒*奇、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张**、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彭**、彭**、彭**,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陈**、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均均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