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司法鉴定期间自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7月9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化早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化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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