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均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均均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刘均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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