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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滕*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对被告湖南雄**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元,依法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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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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