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与被告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撤回对被告湖南雄**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4元,依法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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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舒*奇、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张**、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彭**、彭**、彭**,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陈**、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钟*雄诉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诉被告游敬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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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