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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张**,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8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双方约定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签约后该合同得到实际履行,至2012年3月8日原告不计损失尽心竭力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不依约支付工程欠款,该项《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63070.25元。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又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和安装《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合同金额分别为137000和351196元,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完成了该两项工程合同。双方又进行了结算,该两项工程至2014年7月22日止被告尚欠乙方工程款244000元。原告为完成承建被告的上述二项钢结构工程。尽心尽力配合被告的要求,且作出了让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作尚可,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巨额工程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付款,虽被告表示有钱即付但数次爽约,原告公司上下员工为此被告二项工程劳心劳力三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1407070.25元及违约金426470.58元,合计1833540.83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辩称,被告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缺乏依据,支付违约金也缺乏依据,因为工程不具备结算条件,必须经竣工验收才是双方结算的依据,原告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验收,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原告(做为乙方,下同)与被告(做为甲方,下同)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并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一、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二)工程地点怀化火车站广场;(三)工程内容:钢架结构、楼梯及楼层板(含钢筋混凝土)制作、安装、运输;(四)工程面积:约3370平方米;(五)构件色彩:钢架底为中灰色,面漆由被告订定……。五、工程价款及支付:(一)结算方式。1、本工程按甲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施工图施工,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火车站风情长廊钢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附后)中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预计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小*)3062180元……。(二)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安装三天内付款总造价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的合格计量工程量价款的80%,工程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审计总价的95%并提供正式税票,余款按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付清(无息)……。六、竣工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标准。(二)乙方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提交书面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收到乙方书面验收通知后三日内仍未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三)若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偿返工,直至验收合格……。七、……(四)甲方派驻肖*为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乙方处理有关事务。九、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工程为主体结构工程。质保金一年付清。十一、违约责任。(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二)乙方未在约定工期内按时完工,每天处1000元/日罚款。(三)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承担返修或返工责任,直至验收合格。(四)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认可而违约的,必须向对方支付本合同工程造价10%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还签订《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将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委托乙方加工、制作……。一、加工物品、单价、金额……。二、付款方式:本工程按甲方施工图中材料加工,采用总价包干,材料制作总价人民币2143580元,提供销售发票。1、乙方进场安装三天内付款总造价50%。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成的合格计量工程量价款的80%。3、工程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付至审计总价的95%。4、余款按规定的保修期满后的14天内付清(无息)……。6、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乙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为便于协议是否履行,本协议的付款时间亦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作为标准……。八、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要承担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中途变更定做物的规格、数量、型号,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乙方未按照甲方图纸加工,出现加工质量问题,构件无法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011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承包合同,因甲方确定的飘棚方案需要变更,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按怀化市设计院变更的蓝图确认后的变更图纸进行加工、制作、安装;第二条、变更后的工作量以怀化市设计院设计变更的蓝图为准;第三条、变更后本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制作和安装,工程材料约为58.86吨(具体以设计图预算为准),按原来合同价格钢柱8832元/吨,钢梁8813元/吨。另现场改装费叁万陆仟元整(含砼开孔费)。第四条、付款方式原甲方于2011年10月份支付款凭证(40万元)转为该协议付款。预付20万元,2011年12月15日前付20万,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审核后付至总价9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工期: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F轴,A轴边沿次梁15天完工,全部工程25天竣工。第六条、本补充协议为甲、乙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关于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的承包合同的补充,其它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2012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填报《工程完工验收证明书》,至2012年7月6日,被告与湖南省怀**有限公司均在该证明书上签字盖章。2013年11月16日,被告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书》,该审核书记载:建设单位东星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湖南恒**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怀化市火车站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送审金额5427108.1元,初审金额4264705.83元,复审金额4264700元。庭审中,双方对复审金额为4264700元,对扣除审计费30000元,对被告已付款为3071629.75元无异议,对被告尚欠原告的怀化市火车站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款为1163070.25元(4264700-30000-3071629.75)无异议。

2012年11月27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因建设需要,现将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制作、安装。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2、工程地点:怀化火车站。3、工程面积:292平方米。4、构件色彩:主、次钢构件为白色。5、承包方式:包括设计图中所标明的钢构部分。第三条、工程工期。1、经甲、乙双方确认施工图支付预付款后,乙方开始组织生产制作,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钢结构入场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场施工。2、本合同工程进场梁*吊装施工日,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下达开工令,为开工正式日期。3、施工工期:乙方收到预付款且具备安装条件后50个有效工作日,完成安装工程,以不影响甲方投入使用为准。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第五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本工程按甲方施工图施工,施工安装总价为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元*(Y:137000.00元),含所有费税。1、本合同签订后雨棚网架钢构全部材料运至工地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安装款总金额的50%计人民币陆**仟伍佰元*(¥68500元)。2、安装完工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安装款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肆万壹仟壹佰元*(¥41100元)。3、竣工验收办理工程决算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安装款总金额的15%,计人民币贰万零伍佰伍拾元*(¥20550元)。4、余下5%工程款计人民币陆仟捌佰伍拾元*(¥6850.00元)为质保金,钢结构工程完工满壹年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5、本工程款甲方必须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否则,乙方视为甲方未付款;甲方支付给乙方任何人员的费用,乙方一概不予认可。6、合同执行过程中,设计方、监理方或甲方需要变更,应下达变更通知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签证或补充协议后施工。增加工程量或延期施工甲方应增加工程价款或补偿乙方损失。第七条、竣工验收。1、钢结构工程分部验收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规定为标准。2、完工后七天内甲方应组织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若甲方不按时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若建筑物未经验收,甲方使用的,亦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无条件支付工程款。3、若验收不合格,由甲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无偿修复或返工,至验收合格……。第八条、甲方责任和义务。……6、甲方派驻钦永辉、陈*作为建设单位项目联络人,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乙方处理有关事务。如有变动,需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负责无偿修复或返工。2、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导致停建、缓建,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窝工发生,甲方按实际窝工数量赔偿乙方100元/人/天。机械停班损失实算。3、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停工。导致缓建、停建、窝工按本条第二款处理。4、若甲方私自拆装乙方工程材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工程合同余款。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开工,乙方钢柱钢梁已经加工制作完毕,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按日支付场地占用、保管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延期30天仍不能进场施工的,甲方应视为乙方钢柱钢梁进场,按照本条第(二)项支付工程款。延期60天仍不能开工的,甲方应按照合同报价全额支付材料及加工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6、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应赔偿对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7、乙方应按质按期完工,因甲方的原因延期工期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合同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日,原、被告还签订《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因生产需要将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见图纸)以包工包料形式委托乙方加工。第一条、加工物品、单价、金额……。第二条、付款方式:本工程按乙方施工图中材料加工,材料制作总价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壹仟元*(¥:351000.00元),含所有费税,提供销售发票。按实际审计数量结算,如有增加或变更需甲方签证。1、本合同签订后雨棚网架钢构全部材料运至工地后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50%计175500.00元。2、安装完工三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30%,计人民币105300.00元。3、竣工验收办理工程决算七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金额的15%,计人民币52650.00元。4、余下5%工程款计人民币17550.00元为质保金,钢结构工程完工满壹年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5、所有款项甲方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否则乙方一概不予认可。6、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乙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为便于协议双方履行,本协议的付款时间亦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作为标准。第三条、交货时间:根据施工进度交货,不得影响施工进度,各批次具体交付时间由乙方确定,尽量保证甲方安装工程不受影响。第四条、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定作物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工地。由乙方将定作物运至甲方工地……。第八条、违约责任:l、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都要承担违约责任。2、如甲方原因不按时付款或者乙方原因不按时交货导致工程进度延期,应向对方支付500元/日的违约金。3、乙方未按照甲方图纸加工,出现加工质量问题,构件无法安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2013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子部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名称为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钢网架及玻璃屋面主体分部,验收意见为合格,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肖*签名,有监理工程师张*的签名。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完成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表中记载:工程名称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工程,开工时间2013年1月15日,完工时间2013年5月10日,验收情况:1、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规定;2、观感合格;3、资料齐全。在验收人签字栏有施工方、监理方、审计部、建设方的签字,建设方有肖*等三人的签名。2014年6月18日,被告出具《建筑工程结算审核书》,该审核书记载:建设单位东星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单位湖南恒**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怀化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送审金额488000元,初审金额488000元,复审金额488000元。庭审中,原、被告对已付款为244000元,质保金为244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4000元无异议。2012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送交了竣工验收资料原件三本。2014年1月23日、2014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工程款发票。原告所建工程已交付被告。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

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被**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法人基本情况;

2、火车站风情长廊项目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补偿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火车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各个方面内容进行了约定;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证明原告完成了火车站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被告已验收合格。

4、工程完工证明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的“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已完工,被告验收予以认可;

5、“风景长廊”建筑工程结算审核书和往来账目对账单据一组,证明原、被告已就“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工程款总额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总金额为426470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工程款总额中扣除叁万元审计费用,被告尚欠原告“风景长廊”项目钢结构工程款1163070.25元;

6、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火车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约定了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对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7、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已完成“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原告已向被告发出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已验收合格。

8、英泰国际综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结算审核书和对账单据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已就“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工程款总额进行了结算,双方认可总金额为4880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雨棚网架”项目钢结构工程款244000.00元;

9、资料收条一份,证明原告已将“风情长廊”和“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验收资料交予被告;

10、发票签收单一组,证明原告已开具工程款总额数额发票,被告已收取;

11、开庭笔录二份,证明本案其他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11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以及2012年11月27日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原告的施工内容在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具备相应钢结构工程建筑资质,本院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庭审中,原、被告对2011年1月18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2011年11月24日《补充协议》涉及的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经验收合格无异议,对被告尚欠工程款1163070.25元(4264700-30000-3071629.75)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的验收时间为2012年7月6日,质保期为1年,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为: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审核后付至总价9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该付款时间早已界至,被告至今未付该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款1163070.25元(含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为4264700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被告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降低,根据本案具体情况:2011年1月18日的《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未约定违约金条款,2011年1月18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两合同项下价款系合并结算,综合考虑原告的损失及案情,本院酌定违约金的数额调低为合同价款的5%,照此计算,本院确认:被告应付原告的违约金为213235元(4264700×5%)。

庭审中,原、被告对2012年11月27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和《钢结构委托加工协议》涉及的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总价款为488000元,已付款金额244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44000元无异议,但被告提出该工程验收形式不合法,该款不应支付。被告方在庭审中主张2012年11月27日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钦**、陈*为项目联络人,肖*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因钦**、陈*虽为项目联络人,但并未被指定为技术人员或验收人,被告在2011年1月18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已指定肖*为建设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其后,肖*参与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及(子部分)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建筑工程结算审核书》上,做为部门负责人初审,虽然肖*没有相关书面文件授权对该项目验收,但其做为验收人符合情理,2012年11月27日《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验收为原、被告自行验收,未约定由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中施工方、监理方、建设方、审计部签名齐备,该表虽未加盖公章但结合被告与2014年6月18日出具的《建筑工程结算审核书》,应当认定原、被告对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完成验收,达到付款条件。根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支付时间为钢结构工程完工满壹年,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竣工验收办理工程决算应当支付工程款的95%,付款时间均已届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余款244000元(含质保金)符合合同约定,对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未对原告的工期延误充分举证,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情形,故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存在延误工期,被告不付款系行使抗辩权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的火车站站前广场改造项目风情长廊钢结构工程款1163070.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3235元,合计1376305.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湖南恒**有限公司的怀化**合楼雨棚网架钢结构工程工程款244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2元,由被告东星建设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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