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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强**通运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湖**限公司诉怀化交通**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查明:《怀化市装卸运输总公司综合大楼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工程发包方为怀化市装卸运输总公司,承包方为新邵**总公司,合同签订时间1997年4月28日。原告未提供新邵**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2000年4月9日,新邵**程公司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2008年3月21日,该公司注销。2008年3月24日,新邵县**有限公司成立,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私营),2013年1月25日该公司更名为湖南**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新邵**总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且在新邵**程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中并无与新邵**总公司的关联记载,故对原告关于新邵**程公司将新邵**总公司兼并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2008年3月21日新邵**程公司即已注销,已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与2008年3月24日成立的新邵县**有限公司(湖南**限公司)并无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南**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7元,退回原告湖南**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怀化**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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