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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有限公司与夏**管辖裁定书原文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3)云民初字第859-2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裁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以案由和补充协议的约定约束管辖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口**民法院或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夏**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双方在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夏**”的签名是伪造的,要求提交鉴定机构进行文字鉴定,其《鉴定申请书》中申请事项为:请求对“补充协议”中的申请人签名真假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湖南**业学院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2011年6月28日签订的《砌筑、抹灰分项补充合同》中第5页上“乙方代表”处“夏**”署名字迹系夏**本人书写形成。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夏**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5日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争议解决的方式是: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后双方又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了一份《砌筑、抹灰分项补充合同》,约定对争议解决的方式是: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补充合同中双方对解决争议的方式重新进行约定,实质是对第一份合同约定解决争议方式的变更,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上诉人虽对补充协议中“夏**”的签名真实性提出了异议,但经过鉴定机构鉴定为夏**本人真实签名,对其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认可。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岳阳市云溪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岳阳市**有限公司诉请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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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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