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谢*应因与被申请人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彭*均及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诉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化早与被告黄**、第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均均与被告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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