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山壮族瑶**管理有限公司与潘**,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连山壮族瑶**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门市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清中法民三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南门市场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合同附生效条件,而在2009年12月30日前,蒋**要求与潘**对代管公司收支情况进行结算,潘**没有答复。潘**其以不结算款项、不与我公司见面等不正当手段,故意导致我公司逾期付款的条件成立,其属于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潘**、邓**没有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南门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看,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门市场公司的逾期付款事实是否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潘**、邓**为南门市场公司建成南门综合市场,南门市场公司本应按时支付工程款。由于南门市场公司未能结清工程款,双方于2009年7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确认工程完工事实和潘**、邓**各自的工程款数额,并约定潘**、邓**将南门综合市场的部分房屋产权过户至潘**、邓**指定的人员名下,以及南门市场公司赎回上述房屋的条件等等。

其中《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南门市场公司)必须在2009年12月30日前清偿欠付乙方(潘**、邓**)的所有工程款(具体数额以双方最后结算确认数为准),逾期不能清偿则视为南门市场公司同意上述房屋抵顶欠付潘**、邓**相应的工程款,南门市述房屋的赎回权”;第三条约定:“对潘**、邓**行使权利期间以南门市场公司名义的收支,双方同意在下列任一条件成就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结算对数:1、南门市场公司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内落实足额清偿欠付对潘**、邓**工程款的资金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南门市场公司在房屋赎回期即2009年12月30日到期之日不能清偿欠付的工程款,房屋抵顶工程款发生法律效力。……”从上述约定看,南门市场公司赎回上述房屋的条件是其于2009年12月30日前清偿全部工程款,双方结算售楼收支的条件则是南门市场公司按时落实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并办理抵押登记,或房屋抵顶工程款发生法律效力。故支付工程款是南门市场公司的义务,其是否逾期支付工程款与双方是否结算没有联系,即使潘**在代管公司期间不与南门市场公司结算售楼收支,也不能得出潘**不正当地促成南门市场公司逾期付款事实的结论。同时,从结算情况看,即使对潘**代管南门综合市场期间售楼的开支进行结算抵扣,南门市场公司仍然拖欠潘**、邓**工程款,其逾期付款事实成立。南门市场公司的再审事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门市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连山壮族瑶族自治**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