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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又名戴*有)与电**南中学,中国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电**南中学(以下简称广南中学),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白民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戴**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在涉案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对于戴**损失的计算应当优先适用《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及《广东**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无冲突,是《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具体体现。广**学延期支付工程款,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戴**的损失。2.《解释》第十七条应适用于无效合同,且工程竣工验收后欠付工程款类似借款合同的性质,所约定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而不是违约金,只要不超出国家规定的借贷利率范围,都应得到保护,不能因合同无效而否认其存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是双方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充分遵照。(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广**学之所以多支付64996元,是因为在本案诉至法院前,双方都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并在长达14年间一直遵守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一、二审法院仅认定“支超64996元”及“足额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是片面和错误的。(三)一、二审法院存在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广**学、电白民盟提交意见称: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两份《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书》因戴**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而属无效合同。但上述工程竣工后已被广**学实际使用,可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予支持。

至于戴**因广**学欠付工程款而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赔偿其损失的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适用于合同有效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定情形,故二审判决认为《解释》第十七条不适用于本案,并无不当。粤高法发(2006)37号《广东**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粤高法发(2011)37号《广东**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发包人无法证明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可以推定为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参照中**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在无证据证明戴**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二审判决综合参考上述《意见》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推定广**学延期向戴**支付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此外,戴**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一、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故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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