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深圳华昱**有限公司(下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第二**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交公司)、深圳市交**交通运输局(下称龙岗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华**司于2014年10月2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中交公司和龙**通局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深圳华昱**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