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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广东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广东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湛中法民二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因我方原因导致延误工期,并要求我方承担延误工期的损失是错误的。我方在搭设排栅时没有延误工期。在15次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中仅一次全面停工,三次局部停工,且停工原因很多,不仅是排栅的原因。根据三**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六,工程延期原因是其他班组延误,非由于我方原因导致。而三**司同意支付我方拆排栅超工期费用就证实非我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我方在拆排栅中亦不存在拖延拆除延误工期的行为。由于新时代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我方工程款,所以我方要求发包人佛山市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司)承诺支付拖欠工资后才拆除排栅。在2007年5月12日之前,大部分的排栅已拆完,余下3区的排栅未拆是因三**司拖欠我方工资未支付而未拆除,该损失应由三**司自行承担。2.一、二审判决认定三**司的损失为1186515元是错误的。三**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工程遭受的损失的实际数额。3.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法。书记员记录不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合议庭成员未到庭参加审理和未能调查取证。综上,陈**请求依法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三穗公司答辩称:同意二审判决,陈**再审申请无理,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认定陈**的施工队对工程延误负有过错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否有误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和已生效的(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事实,佛山市顺**设局从2006年3月16日至2006年12月22日共15次向三穗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多次提及脚手架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未跟上施工进度,要求停工整改。顺德区**理有限公司、顺**设局、双**司以及三穗公司曾多次开会对此进行讨论并要求陈**处理,三穗公司还因此另行聘请他人修改、搭建排栅。2007年2月1日,三穗公司与陈**就延期使用排栅等设施进行工程量结算后,陈**本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排栅进行拆除,但是,直到2007年5月底排栅及其他设施才彻底拆除完毕。陈**在申请再审时称其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工程延误的情况并非由于其排栅搭设不符合要求所致,但是,佛山市顺**设局先后15次发出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中多次提及整改事项中就有因排栅安全隐患所致,而整改排除这些安全隐患确实也需要花费时间和人工,这在客观上就会造成工期延误。陈**称拆除排栅迟延责任在于新时代公司未及时支付排栅使用费和外墙装修延误所致,但是对于新时代公司未及时支付使用费问题,双方早已于2007年2月1日就达成使用结算费和延期使用费的协议;而其所称外墙装修延误问题,仅数张照片的证据效力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故二审判决认定陈**组织的施工行为和撤场行为与新时代公司工程拖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其过错程度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本案中三穗公司所遭受损失的实际数额的问题。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因三穗公司不能按期完成工程,造成双**司延期交楼给各业主,双**司主张已赔偿给各业主180万元,其中应由三穗公司承担的赔偿款1186515元,此赔偿款已由双**司从与三穗公司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事实并由已生效的(2009)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现陈**称该损失实际数额不实,但又无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陈**所称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的问题。经审查,并未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和判决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其该主张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陈**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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