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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河北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从法房初字第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上诉人承建的增从高速公路S10标合同段,早已竣工验收并已经交付通车,设在施工现场的项目部已经撤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只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应按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到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既是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就应该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可是并没有,既然有假章,也可能写出假合同。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及现有证据显示,上诉人承包建设广州增城至从化高速公路第S10合同段后,将第S10合同段的路基防护、排水工程任务分包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完成上述路基防护、排水工程,但上诉人拖欠其工程款而引起本案纠纷,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工程广州增城至从化高速公路第S10合同段的所在地可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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