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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陈**、广州**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认为,上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其户籍地址和常住地址皆为广州市海珠区歧兴北3号地下。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应由原审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广州颐和**所有限公司颐和山庄,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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