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道和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为4455元,由上诉人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