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广州道和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道和钢**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2)穗从法房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032元减半收取为5016元,由上诉人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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