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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有限公司与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为比利**公司在广州设立的子公司,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有权管辖的法院应为广州**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中国企业法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广州市南沙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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