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4年3月3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以与被上诉人李**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1元,由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