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开**限公司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828-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