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梁**就河源华南城项目李**标段下部分土石方工程向吴**主张工程款,但根据双方提供的《河源工地借支明细表》、《协议书》、《证明借据》、《结算书》、《收据》等证据,案外人吴某某作为施工人亦参与工程的施工、结算,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