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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理有限公司与张**,中国葛**有限公司,深圳市**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411-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中国葛**有限公司、深圳市**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华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管理中心的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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