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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南方**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外建南方**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工期是否系承包人完全责任造成延误,发包人延期交房和延期办证是否系承包人的单方行为直接造成,发包人与案外人达成的违约赔偿和解协议有无合同或事实依据,赔付责任有无厘清,发包人是否严格履行工程竣工结算义务,原审法院均未查明,认定事实的依据不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62387元,由本院退还中外建南方**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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