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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东都投资**公司与中国水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生东都投**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水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见证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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